最新消息!人大代表建议:为青少年夏(冬)令营管理立法
最近几年,“游学”“研学”类夏(冬)令营颇受市场青睐,但也常因“不专业”“花费大收获小”、质量无法保障、存在安全隐患被家长诟病。
近日市人大代表、朝阳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李雨聪在市人代会上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北京市青少年夏(冬)令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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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朝阳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李雨聪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伤害案时发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导致这种“游学”“研学”项目存在的问题不少。
李雨聪在市人代会上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北京市青少年夏(冬)令营管理办法》。
一家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外地中学生来北京参加“游学”夏令营时,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
李雨聪在办理这起案件时发现,此类“游学”项目在市场上十分活跃,但却存在经营主体混乱、管理混乱、老师无资质等问题。
她本想行使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可一查法律法规却发现,缺乏依据可循。
根据李雨聪的研究,到目前为止,仅有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在2012年4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针对出国夏令营进行了规范,但其中一些内容尚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该通知虽然设置了惩罚性规定,但现实操作中存在执行部门不明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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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国内夏令营,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做出过针对性规定。
“‘游学’‘研学’项目的组织者有些是旅行社,有些则是校外培训机构或拓展机构等社会类组织主体,准入门槛不明确,经营主体混乱,缺乏业务监管。”
李雨聪说,目前,我国工商营业类别中并没有“开展夏(冬)令营活动”一项。
比起学校教师,夏令营中的带队“老师”需要面对处理的问题更多,从业人员却没有资格认证体系,导致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这种现状下,不仅孩子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当发生问题时,追责存在一定困难,维权也可能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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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聪呼吁,应尽快研究制定《北京市青少年夏(冬)令营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主体责任,对青少年夏(冬)令营活动进行监管。
《办法》应:
▪明确社会类夏令营组织主体的准入资格、注册门类;
▪健全夏令营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构建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并定期开展考核;
▪明确细化开展夏令营活动的具体规范,比如年龄下限、禁止高危项目、强制购买保险、带队人员人数要求等;
▪明确落实夏令营举办主体责任、侵权责任,完善夏令营安全保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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